□陶景洲/文
回首近年来的反倾销应诉,中国企业总的来说是负多胜少、步履维艰。
当反倾销调查开始时,出口商可能会避免对调查给予配合,并打算采取诸如降低出口价格等措施来保持其在欧盟市场的份额,或采用其产品的替代品以免于可能被征收的任何反倾销税,或改变其产品的某些组成部分的来源以改变其中国产地。中国出口商应警惕这些作法可能是短命的。当对产品进行了轻微改变,但并不能使产品被排斥于海关所列的反倾销税征收对象或提出倾销的商品范围之外时,这些税可能会在将来的出口中被征收,欧盟海关当局甚至会在从征收反倾销税决定生效之日起用追溯的方式在最长3年时间内对已经清关的产品加征逃避掉的反倾销税。而中国出口商必须从反倾销调查一开始就与进口商进行合作,因为在反倾销调查初始阶段取得合理结果的机会最大。
中国的企业可通过世贸争议解决制度行使对于适当遵守这些条款的控制。相信通过努力,中国企业最终将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穴作者系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