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 “法律移植”

7721-03-29 15:15:48     来源:城镇网     作者:     浏览次数:3919

 

  □雪 川/文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移植”,是企业家权益保护的一个中国视点。这是法学界和企业界入世以来争议颇多的一大难题。

  中国企业面临的危机,使国内外正在产生一种普遍的担心,即困扰着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阴影,是为数不少的中国企业在风光了若干年之后,一家家都难逃盛极而衰的厄运。

  专家认为,知识产权应该是一个最典型的被迫移植过来的制度。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企业与国内外企业、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企业经营环境更加复杂多变,企业家身处企业内外矛盾的漩涡中,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经营风险。其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是,由于国家在法律上还没有来得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应有的支持,使我们本来似乎引为骄傲的制造业一直处于给人家打工的尴尬局面,成千上万的专利官司中,其实有不少属于讹诈,而我们的企业却照单收下,完全按照人家的标准付费。我们“成飞”和“西飞”的企业家问,10多年了,凭什么同美国波音公司的合约有这样的规定,即给他们加工的产品,所有技术问题都要经他们的工程技术人员签字,一切技术改进的专利权都属于他们,我方的科技水平在相当多项目上完全可以比他们设计得更合理、更出色,可为什么我们却只能望洋兴叹、徒唤奈何?

  保护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正是保护企业家的生存之本,保护使他们赖以立足竞争激烈的市场,不断创新进取的生死权益。

  有观点认为,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这个保护主要应该依赖企业本身。而现实是企业界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推动力,没有把对知识产权方面的诸多要求一一反映到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政策里。

  这种看法肯定是片面的。企业固然有一个认识知识产权重要性的问题,企业界固然应该形成“法律移植”的动力,但似乎可以肯定的是,包括我们政府决策部门在内,许多方面其实还没有充分认识到中国目前处境的严峻。换句话说,我们完全应该制定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一系列企业家权益保护的政策,在同境外势力打交道时,用市场准入的办法先发制人,把谈判条件早一点降下来。

  反观知识产权的“法律移植”,由于我们缺乏同民法一样广泛的社会需求,所以也就缺乏该项制度建立所需要的一切准备。应该说,从理论到实践、从思想意念到管理手段,我们尚缺少立竿见影的东西。要么是修炼不够,从计划经济转轨过来的思路一时招架不住潮水般涌来的市场挑战;要么又是缺乏历史考察研究招致的滞后立法。更有甚者,我们封闭狭隘的作坊式、合伙制法律服务,根本不能应对国际上老谋深算、树大根深的开放式法律追述。随便说到一项专利,你要是不具备既懂专利又懂合同,既熟悉技术标准,又深谙产业经营等经验和行为,打起交道来岂有不输之理。

  美国一位极有影响的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知识产权不是专利,它是保护企业家投资的一种手段。”

  欧美企业家是非常懂得用知识产权保护自身权益的。美国辉瑞公司董事长和CEO能够在里根时代就出任国家贸易政策委员会下属知识产权委员会的主席,而且吸收全球最大的15家企业老板担任该委员会成员,谁还担心他们会屡屡遭遇专利被盗、知识产权被窃的事故呢?

  可是,他们至今仍然没完没了地在全球同发展中国家打专利官司,闹产权纠纷。他们反倾销竖起的贸易壁垒就使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吃亏不小。

  全社会在关注企业家的资本运作、项目经营、产品形象等问题时,都来关心一下在企业家的权益保护中不可轻视的知识产权保护,这绝对是企业发展中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

  (作者系国家发改委《中国中小企业》杂志社执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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