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企业家维权迫在眉睫

9497-03-29 15:15:54     来源:城镇网     作者:     浏览次数:479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

  □本报记者 刘凌林/文

  近年来,有关企业家被害、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被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企业家从某种程度上成了一个弱势群体。因此,维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问题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之一。日前,记者就企业和企业家维权话题采访了著名商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教授刘俊海博士。

  刘俊海认为,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目前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不少缺失,因此,企业和企业家维权立法显得十分必要。从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家及高管人员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近年来企业家的人身权利受到伤害的案例也屡有发生,这也表明加强企业家的维权工作迫在眉睫。

  刘俊海认为,企业家主要包括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劳动、资本、管理三要素是提高企业生产力、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如果在三要素里只强调对投资者的保护或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对企业高管人员保护不利的话,可能直接制约企业的发展和壮大。而公司社会责任的承当者都是公司高管人员通过具体的商业决策及其正确执行去实现的,公司为股东们实现利益最大化也有赖于公司高管人员的辛勤劳动。因此,我们不能在强调保护投资者或其他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同时忽视了对公司高管人员的保护,因为高管人员是公司法律关系中与股东可以相提并论的重要主体。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维护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

  谈到企业和企业家应该如何维权时,刘俊海认为,应该强调下面几点,一是建立企业的现代产权制度,保护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这是从根本上保护企业家权利的一个手段和措施。如果一个企业法人的财产权都得不到保护而抽象谈保护企业家利益是没有意义的。所以,保护企业的权利包括法人的所有权,也就是法人的财产权;其他的财产权,如知识产权、股权等;公司的人格权,特别是商誉权、名称权、名誉权。

  二是企业经营自由的保护,也就是尊重企业的自治,让企业大胆地从事法律不禁止的各项经营活动。应该倡导合同自由、章程自由,鼓励企业从事法律不禁止的各类经营活动,在《公司法》中应当充分体现尊重公司自治的精神,同时适当放宽政府对公司的干预和管制,大幅压缩政府许可的范围,让企业在经营大舞台上纵横驰骋。

  三是创新政府的行政职能。政府的干预限制在五个层面上:首先是尊重型干预。也就是尊重企业的财产权、尊重企业的经营自由、尊重企业的财产自由,不能越俎代庖;其次是保护型干预。当市场机制被滥用的时候,出现了不公平交易和不正当竞争的时候,政府出面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保护企业的权利;第三是宏观调控型干预。宏观调控也得走向法治,这也是对企业权利的一种保护;第四是促成型干预。政府要对企业投资和贸易活动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尽量帮助企业实现预期的商业效果和商业目标,但要注意一个度,帮忙而不添乱、热心而不专断。

  四是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占有更多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份额,也就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行政规则。建立服务性政府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现在政府还是习惯于让企业围着政府转,而不是政府时刻围着企业转。

  另外,政府用政府采购手段帮助调节市场、帮助企业拓展市场份额,特别是在我国还没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应当是优先采购国货。政府应当把纳税人的钱用好,来帮助企业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更好的商业效果。

  刘俊海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应强调维护企业的权利,而服务型政府的行政规则应该遵守法治、公平、效率、透明、企业基本权利尊重、司法审查、诚信的原则。

  有时候企业家面临许多侵害,其中对其伤害最大的往往是政府,因此政府行政一定要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前提,同时强调公平、效率、透明、尊重企业的基本权利和司法审查及诚信。如在宏观调控当中,一个企业被整顿了,应当给予企业提出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机会。对于政府干预企业的行为,原则上企业都可以提起诉讼。而政府诚信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投资和经营的预期度与透明度,政府的诚信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权利。

  企业家及经营者个人的权益保护

  刘俊海认为,公司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其实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也就是信托的关系。这就要考虑代理成本的问题。代理成本本身不是罪恶。合理的代理成本是必要的。一家有实力的公司离不开有实力的公司高管人员。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公司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包括年薪制、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制度,这些都是保护企业家自有财产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谈到企业家如何避免遭受不测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时,刘俊海教授认为可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者的减责与免责机制。一方面引入美国的经营判断规则,以其作为鼓励经营者大胆经营的重要手段,不以成败论英雄;另一方面,建立董事经理的责任保险,就是把由于高管人员的过失所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或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样一方面通过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机制及时淘汰那些不合格的高管人员,另一方面可以减轻那些有能力、讲诚信的高管人员放心大胆地从事管理活动。这种风险转移也是一种对高管人员的保护。

  经营者人身权的保护

  企业家往往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人物,所以,有时候企业家容易成为受损害的群体。因此,企业家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的保护等,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同时刘俊海也告戒说,企业家在解决民事纠纷时,要有法律意识,提倡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法律管道解决。企业家应当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能把维权行为变成侵权的行为。

  总而言之,中国是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企业家应当增强维权意识,增加信息维权知识和维权技巧。因为维权的行为不仅仅在彰显个人权利的诉求,而且会唤醒企业家群体的权利意识,更会调动企业家增进公司效益、回报股东和全社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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